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烹调加工卫生制度

2017-10-10        点击:[]

第一条、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,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,不得进行烹调加工;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。

第二条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(包括辅料)经烹调加工再次供应。

第三条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,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℃。

第四条、切配定位专桌,食品容器、冰箱、工具、洗涤池必须做到生熟分开、荤素分开专用,并有明显标志。加工用具、容器保持干净,使用前消毒,用后及时清洗。

第五条、加工过程中的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应分开定位存放。需要冷藏的熟制品,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。易腐食品及剩余食品应该分别放在10℃以下的冰箱内,分类存盘且用保鲜膜密封后存放,不得直接叠放。要定期除霜,无异味,确实做到“四隔离”:生与熟分开,成品与半成品分开,食品与杂物分开,食品与天然冰分开。

第六条、调(佐)料质量符合卫生标准,盛放调料的容器应保持清洁卫生。不得以调料掩盖食品异常颜色或异味,不得用亚硝酸盐调制食品。

第七条、品尝食品要有专用工具,并定位存放。

第八条、设置专用垃圾桶存放废物,用后加盖,做到不暴露、不积压、不外溢,及时清理,保持清洁。

第九条、水池、地面、地沟及时清理疏通,地沟内壁应保持原装修材料本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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